114年度司促字第3189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因與
債務人台勗起重工程有限公司間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本院執行處所發扣押移轉命令係移轉執行債務人陳婉慧於執行
第三人(即
本件債務人)台勗起重工程有限公司之「每月應領薪資
報酬總額3分之1」債權,
非指扣除新臺幣17,076元外,均予扣押移轉執行債權人。故請更正請求原因及事實二、
暨計債權計算書2.債權人可收取扣押款等內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