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206號
債 權 人 金建成金屬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梁進成
上列
債權人金建成金屬有限公司等因與
債務人李俊瑋即勝國企業社間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敘明
聲請人之名稱、
法定代理人及其
住居所資料,倘
聲請人為「金建成金屬有限公司」,請補正公司之正確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資料,並補正公司之大小章到院,倘聲請人為「梁進成」,請補正梁進成對債務人請求之債權釋明文件。
二、請敘明
相對人之姓名及其住居所資料,倘有錯誤請聲明更正之(依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勝國企業社」為「李長勝」所獨資,
非「李俊瑋」),並請提出勝國企業社之設立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到院。
三、請具狀釋明
本件請求
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利息之依據,倘無依據,請依
民法第203條規定,聲請更正利率為年息百分之5。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