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273號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因與
債務人慶喆工程有限公司等三人間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關係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已於民國113年9月20日受
監護宣告生效,請具狀釋明○○○仍得為慶喆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慶喆公司)
清算人之具體理由並提出相關資料,或改列慶喆公司之合法
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