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474號
債 權 人 永記造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永記造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
債務人謝煥為即煥利工程行間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永記造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謝煥為(地址:彰化縣○○市○○○路000號11樓之2;煥利工程行之負責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