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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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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36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671號
債  權  人  茗川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婕   


上列債權人茗川國際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楊筑渝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茗川國際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違約金如為損害賠償約定之性質,不得更請求遲延利息(最高法院62年台上字第1394號判決參照)。故是請釋明約定違約金係懲罰性質,抑或損害賠償性質?並提出其他相關釋明文件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