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986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劉倖吾
上列
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
債務人盧俊憲(兼盧春義之
繼承人)即永旭機械企業社間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
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民法第1148條第2項定有明文。請更正聲明為:
㈠債務人盧俊憲應於繼承自被繼承人盧春義所得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盧俊憲即永旭機械企業社應向債權人
連帶給付(餘略)。
㈡
督促程序費用由債務人盧俊憲應於繼承自被繼承人盧春義所得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盧俊憲即永旭機械企業社連帶賠償之。
二、提出被繼承人盧春義(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除戶
戶籍謄本、
繼承系統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