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3986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劉倖吾
債 務 人 盧俊憲(兼盧春義之
繼承人)即永旭機械企業社
一、
債務人盧俊憲應於繼承自被
繼承人盧春義所得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盧俊憲即永旭機械企業社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855,55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於繼承自被繼承人盧春義所得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盧俊憲即永旭機械企業社應向
債權人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 | | | |
(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 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