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4267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
債務人黃良安間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依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貴公司法定
代理人於
本件支付命令繫屬本院時已變更登記為陳銘僑,是本件
聲請狀未經合法簽章。請提出蓋用貴公司公司章及合法
法定代理人印章之
聲請狀正本1件及
繕本2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