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438號
債 權 人 宏大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宏大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因與
債務人呂聰炫等二人間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宏大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確認
本件債務人姓名各為何(
聲請狀
所載二債務人為同一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