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446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彰化區漁會
代 理 人 黃新波
債 務 人 郭震謙
顏語婷
陳金枝
一、
債務人郭震謙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95,66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對債務人郭震謙之財產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債務人顏語婷、陳金枝就前開債務應負清償責任,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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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違約金 按前開利息以年息百分之3.6399計算之違約金 | |
| | | | 違約金按前開利息以年息百分之3.9708計算之違約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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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違約金按前開利息以年息百分之3.6399計算之違約金 | |
| | | | 違約金按前開利息以年息百分之3.9708計算之違約金 | |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