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459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二水鄉農會
債 務 人 吳慧君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7,20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 | | |
| | | |
| | | |
| | 逾期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率 按附表㈡之利率計算(其中自民國97年10月17日起至97年11月17日止,按利率年息百之1.915之計算之) | 自起算日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1成計收違約金,超過6個月者,其超過6個月部分,依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2成計收違約金 |
| | | |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