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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45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597號
異 議 人
即
債務人
晶唐國際有限公司資訊科技
分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唐肇澧
上列
異議
人即債務人晶唐國際有限公司資訊科技分公司與
債權
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間
支付命令
事件,
異議人
即債務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
,即予裁定
駁回
異議,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民國114年6月23日所提之民事異議狀,狀尾未蓋公司印章,應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