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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45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597號
異  議  人
即  債務人  晶唐國際有限公司資訊科技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肇澧  
上列異議人即債務人晶唐國際有限公司資訊科技分公司與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即債務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裁定駁回異議,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民國114年6月23日所提之民事異議狀,狀尾未蓋公司印章,應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