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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45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597號
異  議  人  
即  債務人  晶唐國際有限公司資訊科技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肇澧  
異議人因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聲請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4年5月13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書狀不合程式或
  有其他欠缺者,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支付命令程序亦有用。再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但書規定,支付命令經異議者,若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應由司法事務官駁回之。
二、查本件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聲請對債務人晶唐國際有限公司資訊科技分公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3日核發支付命令,支付命令已合法送達於異議人異議人於同年6月23日提出異議,有異議狀之本院收狀戳可憑異議人未於異議狀上蓋異議人之公司章,經本院於同年6月30日通知異議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前開通知於同年7月7日合法送達異議人,然異議人逾期未補正,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則異議人所提異議,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