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4597號
異 議 人
上
異議人因
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4年5月13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書狀不合程式或
有其他欠缺者,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支付命令程序亦有
適用。再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但書規定,支付命令經異議者,若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應由
司法事務官駁回之。
二、查
本件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聲請對債務人晶唐國際有限公司資訊科技分公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3日核發支付命令,支付命令已合法送達於
異議人,
嗣異議人於同年6月23日提出異議,有異議狀之本院收狀戳
可憑。
惟異議人未於異議狀上蓋異議人之
公司章,經本院於同年6月30日通知異議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前開通知於同年7月7日合法送達異議人,然異議人逾期
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
可稽,則異議人所提異議,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