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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45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597號
異  議  人
即  債務人  晶唐國際有限公司資訊科技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肇澧  
上列異議人因債權聲請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4年5月13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就上開事件所為之支付命令,已於民國114年5月31日送達於異議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而本件異議人遲至民國114年8月12日始提出異議,顯逾法定期間,揆諸上揭法律規定,自應予以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