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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47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781號
債  權  人  頂豐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炎增  


上列債權人頂豐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義格實業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頂豐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請求金額之利息得自民國114年2月1日起算之事實及法律上依據,並請提出相關文件;如無法釋明,請具狀更正利息計算期間為: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