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4781號
債 權 人 頂豐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頂豐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與
債務人義格實業有限公司間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頂豐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
本件請求金額之利息得自民國114年2月1日起算之事實及
法律上依據,並請提出相關文件;如無法釋明,請具狀更正利息計算
期間為: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