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4981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張光銘
上列
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
債務人曾文翰等二人間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請求之標的及數量第二項得請求債務人曾勝雲
連帶給付之依據,並請提出相關資料;如有誤載,請提出更正後並記載正確之
聲請狀(
聲請狀所附釋明資料,關於保險費無
擔保放款新臺幣20萬元之借款人形式上僅記載曾文翰;曾勝雲形式上
非共同借款人或連帶
保證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