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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49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981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  理  人  張光銘  
上列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曾文翰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請求之標的及數量第二項得請求債務人曾勝雲連帶給付之依據,並請提出相關資料;如有誤載,請提出更正後並記載正確之聲請狀(聲請狀所附釋明資料,關於保險費無擔保放款新臺幣20萬元之借款人形式上僅記載曾文翰;曾勝雲形式上共同借款人或連帶保證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