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5082號
債 權 人 葉沐陽
上列
債權人葉沐陽因與
債務人承冠生技有限公司間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葉沐陽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記載債權人葉沐陽
住所、身分證字號等足以特定債權人身分之
聲請狀。
三、
按違約金,除
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
賠償總額(
民法第250條第2項)。
本件請求新臺幣561,000元其中之51,000元部分如屬違約金性質,請提出該部分得再請求利息之依據?如有誤載,請具狀更
正本件關於利息部分請求之記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