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5252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劉育安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以下同)237,628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3.005計算之利息,逾期六個以月內者,
按年息百分之13.005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年息百分之13.005之百分之20計算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9期,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