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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53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350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債權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賴宜暄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債權人所提出之約定書,未見債務人賴宜暄簽章,請釋明將賴宜暄列為債務人之依據?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並提出更正後之聲請繕本2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