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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57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771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郭怡伶  
債  務  人  郭妍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4,605,20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其餘聲請駁回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債權人另對興錩機械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明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因興錩機械工業有限公司為法人,其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均應由其法定代理人李明樺為之,始對公司發生效力,關於法院文書之收受亦同;然李明樺於民國114年6月10日出境,未入境,此有移民署雲端資料查詢中外旅客個人歷次入出境資料附卷可稽,則對興錩機械工業有限公司及李明樺送達支付命令均應於國外為之,依前開法條規定,不得行之。是債權人聲請對興錩機械工業有限公司及李明樺核發支付命令之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之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附表:

本金金額
利息年利率
利息起訖日
違約金
(新臺幣)



1

1,848,627元


基準利率(季調)加碼年利率1.01%(即4.32%)

114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14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六個月以內者,按利息年利率10%計算,逾期六個月以上者,超過部份按利息年利率20%計算。
4,313,466元
2
1,097,020元

基準利率(季調)加碼年利率1.01%(即4.32%)

114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14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六個月以內者,按利息年利率10%計算,逾期六個月以上者,超過部份按利息年利率20%計算。
2,559,714元
3
568,749元

基準利率(季調)加碼年利率1.01%(即4.32%)

114年4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114年5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六個月以內者,按利息年利率10%計算,逾期六個月以上者,超過部份按利息年利率20%計算。
1,327,083元
4
568,797元

基準利率(季調)加碼年利率1.01%(即4.32%)

114年4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114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六個月以內者,按利息年利率10%計算,逾期六個月以上者,超過部份按利息年利率20%計算。
1,327,193元
5
1,099,689元

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1.455%(即3.175%)

114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14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六個月以內者,按利息年利率10%計算,逾期六個月以上者,超過部份按利息年利率20%計算。
4,398,735元
6
659,813元

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1.455%(即3.175%)

114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14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六個月以內者,按利息年利率10%計算,逾期六個月以上者,超過部份按利息年利率20%計算。
2,639,245元
7
219,702元

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1.455%(即3.175%)

114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114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六個月以內者,按利息年利率10%計算,逾期六個月以上者,超過部份按利息年利率20%計算。
1,977,375元

註: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