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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59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949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上列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邱泰華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合法委任楊富茗君之委任狀正本,或經貴公司合法簽章之支付命令聲請狀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