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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60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080號
債  權  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展穎  
代  理  人  莊朝全  
上列債權人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永福飼料股份有限公司等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附表一利息欄中所載附表二之利率計算」,其所指之利率究竟為附表二之「本借款利率」或「請求利率」?請直接載明各筆借款請求利息(具體利率)為何及違約金計算所應依據之具體利率(直接表明具體利率數字)。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