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6080號
債 權 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莊朝全
債 務 人 永福飼料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楊沛瑜
債 務 人 黃永泰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261,366,20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 | | |
| | | |
| | | |
| | 自民國114年4月25日起至114年5月25日止,依年利率3.882%計算、自114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內依年利率4.2702%計算,逾期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分依年利率4.6584%計算之利息。 | 自民國114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本金自到 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應就還款金額,逾期6個月(含)以內者, 按年利率3.882%之10%,逾期超過6個月,就超過部分,按年利率3.882%之20%計收違約金。 |
| 46,354,162元 (第二筆借款-政策性專案農貸) | 逾期本金部分,自民國114年5月21日起至114年6月21日止,依年利率2.305%計算、自114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內依年利率3.7723%計算,逾期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分依年利率4.1284%計算之利息。 | 逾期利息部分,自民國114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內依年利率3.7723%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依年利率4.1284%計算之違約金。 |
| | 自民國114年5月21日起至114年6月21日止,依年利率3.882%計算、自114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內依年利率4.2702%計算,逾期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分依年利率4.6584%計算之利息。 | 自民國114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應就還款金額,逾期6個月(含)以內者,按年利率3.882%之10%,逾期超過6個月,就超過部分,按年利率3.882%之20%計收違約金。 |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