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6180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蔡坤宏
上列
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
債務人郭廷翊間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
本件債務人為一人,請確認
聲請狀
所載「
相對人應等
連帶給付」是否為誤載?如為誤載,請提出更正狀及更正後之
繕本兩件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