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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62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219號
債  權  人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
上列債權人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張氏存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張氏存(住彰化縣○○鄉○○村○區○路00巷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乙份(記事欄省略),倘係外籍人士,請提出居留證或護照影本,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