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6219號
債 權 人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因與
債務人張氏存間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張氏存(住彰化縣○○鄉○○村○區○路00巷00號)之最新
戶籍謄本乙份(記事欄省略),倘係外籍人士,請提出居留證或護照影本,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