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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62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262號
債  權  人  台塑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秋惠  
上列債權人台塑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楊沛瑜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塑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釋明是否曾向債務人現實提示聲請所載本票請求付款並陳報提示之年月日;若否,請釋明得請求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之事實上及法律上依據;如無法釋明,請評估是否具狀變更本件聲請利率為民法所定利率(週年利率百分之5),並請提出更正後並記載正確之聲請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