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6262號
債 權 人 台塑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台塑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與
債務人楊沛瑜間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台塑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釋明是否曾向債務人現實提示
聲請狀
所載本票請求付款並陳報提示之年月日;若否,請釋明得請求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之事實上及
法律上依據;如無法釋明,請評估是否具狀變更
本件聲請利率為
民法所定利率(週年利率百分之5),並請提出更正後並記載正確之
聲請狀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