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6360號
上列
債權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區管理處因與
債務人好客多茶飲專賣店等二人間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區管理處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釋明
本件債務人為好客多茶飲專賣店及陳芝頤二人或僅為好客多茶飲專賣店(陳芝頤僅為其
法定代理人);若為前者,請提出陳芝頤亦為本債務人而得對其請求之相關釋明文件,並釋明得請求陳芝頤共同給付之
法律上依據;若為後者,請提出記載債務人為好客多茶飲專賣店、法定代理人陳芝頤之更正後
聲請狀,並請提出更正後之
聲請狀繕本4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