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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63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360號
債  權  人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楊人仰  


上列債權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區管理處因與債務人好客多茶飲專賣店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區管理處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釋明本件債務人為好客多茶飲專賣店及陳芝頤二人或僅為好客多茶飲專賣店(陳芝頤僅為其法定代理人);若為前者,請提出陳芝頤亦為本債務人而得對其請求之相關釋明文件,並釋明得請求陳芝頤共同給付之法律上依據;若為後者,請提出記載債務人為好客多茶飲專賣店、法定代理人陳芝頤之更正後聲請狀,並請提出更正後之聲請狀繕本4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