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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65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501號
債  權  人  吳依玲  
上列債權人吳依玲因與債務人全喆國際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吳依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與「全喆國際有限公司」有債權債務關係存在之釋明文件(例如:僱傭契約、月俸單等,蓋目前所提出文件為第三人「柏玨國際有限公司」)。
二、確認請求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14年3月3日」或「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