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6501號
債 權 人 吳依玲
上列
債權人吳依玲因與
債務人全喆國際有限公司間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吳依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與「全喆國際有限公司」有債權債務關係存在之釋明文件(例如:
僱傭契約、月俸單等,蓋目前所提出文件為
第三人「柏玨國際有限公司」)。
二、確認請求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14年3月3日」或「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