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6540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
債務人應於管理被
繼承人陳錫煒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50,627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0.89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3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20計收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並於管理被
繼承人陳錫煒之遺產範圍內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㈠緣被繼承人陳錫煒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附證一),借款期間自108年8月23日起,按月償還本息。被繼承人陳錫煒已於民國113年5月22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
拋棄繼承,依法選任陳昭明地政士為遺產管理人如附件,得以因管理遺產,於管理遺產之範圍內,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
㈡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二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
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
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㈢為此,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督促程序費用由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陳錫煒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實感德便,謹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