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6845號
債 權 人 楊君慧
上列
債權人楊君慧因與
債務人利倫塑膠實業有限公司等二人間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楊君慧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
聲請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退還匯票(號碼:0000000000-0)新臺幣500元。
三、確認
本件債務人是否包括「柯磁幸」,倘是,則是否請求債務人應「連帶」給付債務及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並提出更正後之
聲請狀。
四、釋明請求利息自民國113年12月25日起算之依據,倘無依據請更正其聲明(蓋借款契約書第二條係載到
期日為114年6月5日,清償期後方得請求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