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6852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郭怡伶
債 務 人 興錩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李明樺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以下同)24,605,20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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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準利率(季調)加碼年利率1.01%(即4.32%)
| | 114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六個月以內者, 按利息年利率10%計算,逾期六個月以上者,超過部份按利息年利率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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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準利率(季調)加碼年利率1.01%(即4.32%)
| | 114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六個月以內者,按利息年利率10%計算,逾期六個月以上者,超過部份按利息年利率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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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準利率(季調)加碼年利率1.01%(即4.32%)
| | 114年5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六個月以內者,按利息年利率10%計算,逾期六個月以上者,超過部份按利息年利率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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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準利率(季調)加碼年利率1.01%(即4.32%)
| | 114年5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六個月以內者,按利息年利率10%計算,逾期六個月以上者,超過部份按利息年利率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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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1.455%(即3.175%)
| | 114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六個月以內者,按利息年利率10%計算,逾期六個月以上者,超過部份按利息年利率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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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1.455%(即3.175%)
| | 114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六個月以內者,按利息年利率10%計算,逾期六個月以上者,超過部份按利息年利率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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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華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1.455%(即3.175%)
| | 114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六個月以內者,按利息年利率10%計算,逾期六個月以上者,超過部份按利息年利率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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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