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7134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楊承翰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以下同)311,325元,及自民國(下同)114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
違約金400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600元,
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期為上限。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以下同)152,685元,及自民國(下同)114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600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期為上限。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