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71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18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陳鑫泉  
上列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藍昱雲即藍明煌之繼承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藍明煌(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資料、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陳報本件藍明煌繼承人為債務人之各別姓名、及其送達居所
三、確認本件之聲明是否請求債務人於繼承被繼承人藍明煌之遺產範圍內對被繼承人藍明煌所負擔之債務負清償責任?倘是,請聲請更正聲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