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718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鑫泉
上列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
債務人藍昱雲即藍明煌之
繼承人間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
繼承人藍明煌(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
繼承系統表,及其繼承人有無
拋棄繼承資料、全體繼承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陳報
本件藍明煌繼承人為債務人之各別姓名、及其送達
住居所。
三、確認本件之聲明是否請求債務人於繼承被繼承人藍明煌之遺產範圍內對被繼承人藍明煌所負擔之債務負清償責任?倘是,請
聲請更正聲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