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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73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330號
債  權  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涵  


上列債權人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王俊奇即傳承商行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提出傳承商行(統一編號:00000000號)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文件及其負責人王俊奇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