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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78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864號
債  權  人  房角石土地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滿   




上列債權人房角石土地開發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王玉娟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房角石土地開發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貴公司得請求債務人給付之契約並註明所依據之條款。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