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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80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09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旭廣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李正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連帶給付新臺幣肆拾肆萬肆仟肆佰貳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旭廣懋有限公司(統一編號: 00000000)為週轉金之需,分別於民國(下同)109年7月7日、110年7月28日邀同債務人李正昌(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向聲請人申貸借款2筆,各新臺幣(下同)50萬元。
    (二)雙方約定借款人倘不依期還本或付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時起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份,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僅繳付本息至114年2月7日止即未繳付,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金額,經向債務人催促要求還款,仍未清償,依約定聲請人自得終止本借據,追償全部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510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四)另依據客戶留存於本行之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單(公司戶)及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併予陳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請貴院准予將支付命令寄送至前開居所地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註: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809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52775元
旭廣懋有限公司、李正昌
自民國114年02月0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三點六八五
002
新臺幣291650元
旭廣懋有限公司、李正昌
自民國114年02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三點六八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52775元
旭廣懋有限公司、李正昌
自民國114年03月0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其他
002
新臺幣291650元
旭廣懋有限公司、李正昌
自民國114年03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