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809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旭廣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李正昌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肆拾肆萬肆仟肆佰貳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一)債務人旭廣懋有限公司(統一編號: 00000000)為週轉金之需,分別於民國(下同)109年7月7日、110年7月28日邀同債務人李正昌(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向
聲請人申貸借款2筆,各新臺幣(下同)50萬元。
(二)雙方約定借款人倘不依期還本或付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時起
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計付
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
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份,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僅繳付本息至114年2月7日止即未繳付,尚積欠
聲請人如請求金額,經向債務人催促要求還款,仍未清償,依約定聲請人自得終止本借據,追償全部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510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四)另依據客戶留存於本行之通訊中文名地資料查詢單(公司戶)及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併予陳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請貴院准予將支付命令寄送至前開
居所地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8091號
利息:
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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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其他 |
| | |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其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