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863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吳佩璇
債 務 人 赫升精密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洧誠
人 12樓
債 務 人 陳永龍
涂俊彥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1,389,488元,及其中㈠新臺幣1,111,594元自民國113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3.75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277,894元自民國113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3.75計算之利息,並均自民國113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