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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87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758號
債  權  人  新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朝崴  


債  務  人  筌台工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林亨竹  

債  務  人  八駿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裕桂  


一、債務人筌台工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579,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林亨竹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998,941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八駿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895,000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附表一:
114年度司促字第008758號
本金金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
001
1,579,000元
114年3月3日
6


附表二:
114年度司促字第008758號
本金金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
002
1,370,000元
114年5月5日
6
003
1,666,000元
114年6月5日
6
004
2,114,000元
114年7月8日
6
005
1,745,000元
114年8月5日
6

註: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