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9173號
債 權 人 長鴻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長鴻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
債務人黃保仁間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長鴻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
本件僅向債務人黃保仁一人請求,並無連帶事由,請將
聲請事項「二、
督促程序由債務人連帶負擔。」更正,並附具
繕本兩件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