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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92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225號
債  權  人  李維軒  
上債權人因與債務人利倫塑膠實業有限公司等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本件請求之相對人為何(有無包括柯磁幸)?相對人      倘為兩人,請確認本件是否請求「連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