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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92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225號
債 權 人 李維軒
上
債權
人因與
債務人
利倫塑膠實業有限公司等間
支付命令
事件,
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
,即予
駁回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
本件
請求之
相對人
為何(有無包括柯磁幸)?相對人 倘為兩人,請確認本件是否請求「連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