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9605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周萌偉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6,286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滯納金新臺幣4,200元及
違約金新臺幣2,629元。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4,967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滯納金新臺幣5,700元及違約金新臺幣3,497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