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973號
債 權 人 博翔興業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博翔興業有限公司因與
債務人小豬很忙彰化大埔店間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
聲請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提出債務人「小豬很忙彰化大埔店」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或公司之釋明資料。
三、表明債務人「小豬很忙彰化大埔店」之
法定代理人(負責人)之姓名、
住所,並提出釋明文件。
四、
聲請狀應詳細載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不得概括以如附件代
之)。
五、釋明請求利息自民國113年5月21日起算之依據為何?(如未約定清償期,或未催告債務人清償債務,應更正為「自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算,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