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980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蕭建昌
債 務 人 李仁祥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貳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三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4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
違約金,以三期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李仁祥前於民國113年6月13日經網路向
聲請人線上申辦個人信用貸款新臺幣(以下同)2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
聲請人159,257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3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釋明文件:貸款契約書、帳卡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