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987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戴安妤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88,927元,及其中新臺幣77,975元自民國94年3月2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暨按延滯第1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150元之
違約金,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300元之違約金,延滯第3個月以上者每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