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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98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883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上列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辛奕辰即曾惠琪之繼承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本件曾惠琪繼承人為債務人之各別姓名、及其送達居所。(台端聲請狀僅列一位繼承人為債務人)
二、請列出債務人辛奕辰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送達住居所。
二、確認本件之聲明是否請求債務人於繼承被繼承人曾惠琪之遺產範圍內對被繼承人曾惠琪所負擔之債務負清償責任?倘是,請聲請更正聲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