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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99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989號
債  權  人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上列債權人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林曉延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林曉延(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