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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催字第 1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伍一金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娜香  
上列聲請人伍一金箔科技有限公司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伍一金箔科技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本件掛失止付通知所載票據喪失經過係指何公司寄出、何公司未收到?倘確認係由發票人崇翔有限公司寄出,請陳報聲請人公司是否向公司之收發信件員工或其他員工確認過全公司之人均未收到支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