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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催字第 1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73號
聲  請  人  全繹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瑞鑾  
上列聲請人全繹營造有限公司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全繹營造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貴公司是否已將系爭支票(支票號碼:AH1536676)交付受款人陳郁益,並由受款人陳郁益於執票時遺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