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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催字第 1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90號
聲  請  人  黃芳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芳盟  
上列聲請人黃芳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黃芳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依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所載,聲請人為支票之發票人,請詳細敘明票據遺失經過情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