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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催字第 1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95號
聲  請  人  安建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雅雄  
上列聲請人安建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安建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請具狀詳述本件票號TD32357390票據之遺失經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